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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 Letter vol. 22001.07

本期專題:台灣法制下的Stock Option

  • 前言-(Stock Option的制度設計理念與實施)在歐美行之有年的Stock Option(指”員工認股權”,或稱”認股選擇權”),一般是指公司依其發展計劃或特殊政策,授與員工「得以『較低價格』在『約定期間』內認購公司『特定數量』股票的權利」,以吸引或留任所需人才、激勵員工士氣、提昇員工向心力,期能創造公司股票的”未來價格”與”現在價格”之最大差距,進而促進公司成長、突破的制度。由於Stock Option對於無法立即給予員工豐富報酬但發展潛力雄厚的公司特別有利、有效,能用來延攬優秀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或繼續留在公司貢獻心力,以為公司、股東及員工本身謀求更大利益,故對力圖發展的企業可謂深具影響!

  • Stock Option在台灣-(從無法到合法:證券交易法及相關法令的修正)由於台灣公司法及相關法制在過去並無任何法令允許實施Stock Option制度,致使許多想引用Stock Option制度的高科技產業及其他新興公司,每每運用迂迴的方式達成『”類似”實施Stock Option制度』的效果。終於,”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於去年7月19日修正時,除增訂上市(櫃)公司『得買回股份』作為庫藏股,以作為員工依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權時所需的股票來源,並增訂公開發行公司若有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者,應於認股權人依公司所訂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時核給股份,『不受公司法”發行新股”相關規定之限制』。為配合證交法前開修正,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已先後在去年8月21日及今年3月27日兩次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以明確規定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以下簡稱Stock Option憑證)』的辦理方式;至此,國內企業實施Stock Option制度始正式取得法律依據。如今,繼財政部證期會於今年初(2001年2月16日)核准世界先進「發行Stock Option憑證1600萬單位,每單位得認購股數為10股,共計得認購普通股16萬張,並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申請案,而使世界先進成為全台灣第一家正式依法發行Stock Option憑證的企業後,已有許多上市(櫃)公司亦陸續跟進向證期會辦理申請,可見”發行Stock Option憑證”對企業經營管理有多重要!

  • Stock Option在現行法制下的操作

有資格實施Stock Option制度的公司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上市(櫃)公司)才能發行Stock Option憑證

公司實施Stock Option制度的前提

n           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公司章程,於章程中載明公司得發行Stock Option憑證及其發行數額等事項。

n           實際發行Stock Option憑證時,再經『董事會特別決議』決定「發行及認股辦法」的相關細節(如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標的股票、履約方式等)並向證期會提出申報(請)。

Stock Option憑證的發行對象(即認股權人)

n           除得發給本公司員工外,亦得發給包括國內外子公司的員工。

n           原則上不包括董事及監察人,除非該董事或監察人亦兼有公司員工的身分。

Stock Option憑證的發行及履約限制

n           每次發行Stock Option憑證的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且加計先前各次Stock Option憑證流通在外餘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5%。

n           給予單一認股權人的認購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Stock Option憑證總數的15%。

n           單一認股權人每次得認購金額不得超過NT$3,000萬元。

n           除繼承者外,Stock Option憑證不得轉讓。

n           Stock Option的認股價格,不得低於Stock Option憑證”實際發行日”的標的股票收盤價;惟”實際發行日”係由公司依「發行及認股辦法」中之『發行期間』另行決定。

n           Stock Option憑證的持有人,需於Stock Option憑證實際發行滿2年後,始得據以認股。

n           Stock Option憑證的有效期間不得超過10年。

Stock Option的股票來源

公司交付已發行股份(即由公司買回已發行股份)

公司發行新股

發行Stock Option憑證的申辦程序

n           依處理準則向證期會申報(請)發行Stock Option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註明以『交付已發行股份』為履約方式。

n           擬自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股份者,應再配合『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辦理;惟擬以公開收購方式買回股份者,則應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處理。

依處理準則向證期會申報(請)發行Stock Option憑證並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註明以『發行新股』為履約方式。

其他應注意事項

n           公司買回的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3年內轉讓予員工;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減資變更登記,銷除該股份。

n           公司將買回的庫藏股依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係屬買賣行為而非股份發行行為,需課徵證券交易稅。

發行新股的股份數若在登記資本額範圍之內,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即可辦理;惟若其數額已超過登記資本額,則需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章程提高登記資本額,並於經證期會審核通過後始得辦理。

  • 小結:未來發展--(公司法再修正草案的突破)Stock Option制度的設計理念而言,現行法制僅允許上市(櫃)公司得依法發行Stock Option憑證的架構,顯然無法完全展現Stock Option的效益;因此,經濟部商業司日前擬具的公司法再修正草案【20010525版】,除一方面針對上述證交法及相關法令的修正配合修訂,另方面更酌予放寬得適用庫藏股制度及Stock Option制度的公司資格。屆時,一旦該草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非屬上市(櫃)公司的一般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機會採用庫藏股制度及Stock Option制度作為激勵員工的措施!

 

經濟部工業局已自6月15日起受理申請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依據今年5月16日發布施行的「工業區用地變更規劃辦法」,工業區用地的變更規劃,限於設廠用地、工業研發事業用地、相關產業用地、社區用地或公共設施用地相互間的變更規劃。經濟部工業局(以下簡稱工業局)為因應該辦法的實施,並受理由工業局自行開發或目前由工業局管理之工業區內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用地變更規劃的案件,業已於6月15日公告五十四處已完成開發的工業區以受理申請,預計將可讓許多『設廠用地』變更為『相關產業用地』而帶動相當投資額。至於所謂『相關產業用地』,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係指為配合工業區營運所需產業之土地,其包括︰批發零售及餐飲業、工商服務業、運輸倉儲及通信業、社會服務及個人服務業、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產業等。

 

證期會於6月19日公告上市(櫃)公司得併案辦理減、增資申請案為協助國內企業進行改造,並大幅縮短企業自減資至籌資完成的資金挹注時程,證期會於6月19日發布(90)台財證(一)字第128547號公告,指明上市(櫃)公司若為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及現金增資挹注營運兩案者,得將其減資案及增資案兩案併同向證期會送件申請。

 

新修正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自6月23日開始生效為配合證券交易法於去年(89年)7月19日修正公布,財政部於6月21日發布新修正的「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其修正重點主要有:

  • 在公司財務報告的會計師查核意見類型中增列『修正式無保留意見』類型;

  • 放寬公開發行公司須重編財務報告之標準;

  • 增列因『保全程序、強制執行事件、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試驗之產品開發成功進入量產階段、取得或出讓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交易』等事項而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亦屬『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2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範圍。

 

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1日起,搜索權正式回歸法院行使,搜索票將只能由法官簽發,惟檢察官仍保有緊急搜索權,但應於實施後3日內向法院陳報,若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並得於3日內予以撤銷。

 

新修正的中國大陸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均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新修正施行的中國大陸專利法共計69條,係自舊法刪除4條、新增4條並對其中28條進行大幅度修改,其修正重點主要有

  • 明確界定『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內涵及其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歸屬,並新增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得依事業單位與發明/設計人訂立的合同辦理;

  •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書面合同,自當事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專利局)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另由專利局公告該書面合同,刪除舊法需經登記及公告後始能生效的規定;

  • 針對專利權範圍的界定,配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即俗稱TRIPS協定),將『許諾銷售(offering for sale;表明”願意出售”某產品之行為,或謂”推銷”)』增列為專利權人獨享的排他權範圍內;

  • 針對職務發明創造,一方面保留舊法規定『應對發明/設計人給予”獎勵”』,另方面將原來『事業單位應根據專利權實施的推廣應用範圍及取得的經濟效益給予發明/設計人”獎勵”』之規定修改成『應給予”合理報酬”』;

  • 就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除刪除舊法得撤銷專利權的相關規定,並將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類專利的審查程序統一為三級三審制(依序由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及人民法院負責審理)而使終審權統一由人民法院執行;

  •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若難以確定,得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即權利金;Royalty)的倍數合理計算;

  • 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權『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責令停止侵權行為和財產保全』之臨時保護措施;

  • 刪除舊法『使用或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之規定,而將第三人在不知情情況下的善意使用或銷售侵權產品,亦列屬侵權行為,惟當該第三人能證明其產品具合法來源者,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營業稅法新增第3條之1與第8條之1--與信託有關之特定行為免徵營業稅根據營業稅法的規定,原則上,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然而,為配合信託法制的實施,營業稅法於今年6月13日修正公布時,新增了第3條之1與第8條之1等兩項有關『免徵營業稅』之規定,且該新增條文已經行政院核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故自7月1日起:

  • 在信託行為成立時,若”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有移轉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者,該行為不視為銷售,不需課徵營業稅。

  • 在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受託人變更時,若”原受託人與新受託人間”有移轉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者,該行為不視為銷售,不需課徵營業稅。

  • 於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或信託關係消滅時,若”委託人與受託人間”有移轉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行為者,該行為不視為銷售,不需課徵營業稅。

  • 於受託人因辦理”公益信託”而由標售、義賣貨物或舉辦義演取得收入時,若該收入除支付標售、義賣及義演之必要費用外,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之用者,免徵營業稅,且該收入不需計入受託人本身的銷售額。

 

實施雙週84工時後,週六上班的工資怎麼算?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的規定為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約定,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設的標準。立法院已於去年6月修正通過勞基法而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故若勞工應雇主要求在假日上班致使工作時間超出雙週84工時的最低標準,則無論勞雇雙方有無特別約定,雇主均應依勞基法就『超過84小時的工作時間』,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計算』發給該勞工加班費,否則雇主將被處以罰鍰。

 

營業稅法修正第41條--所有貨物於進口時即應課徵營業稅由於今年7月9日新修正公布的營業稅法,已刪除舊法『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及『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轉供營業以外使用時,應依法計算、申報稅額…』等規定,故於財政部報奉行政院核定本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後,所有貨物「於進口時」即需由海關代徵其營業稅。

 

行政院已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允許外國人直接取得我國土地為放寬現行土地法的限制以利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行政院已擬具土地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並已送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明定「外國人為供自用、投資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得取得包括:營業處所、辦公場所、商店、工廠…及”其他有助於國內重大建設或整體經濟之投資,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等用途之土地。」故一旦該草案完成立法,必將有助於提昇外國人在我國投資的意願。

 

外籍白領人士來台工作的限制即將放寬為因應國內科技產業的人才需求並放寬外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外籍人士)來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限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擬修正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並已完成修正草案,該修正草案主要係針對下列兩點︰

  • 在現行法令有關學經歷限制的規定外,增訂來台工作的專門性或技術性外籍人士『若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即可不受前開學經歷之限制;

  • 修訂「於國內事業單位因與國外法人簽訂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而需指派外籍人士來台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如短期商務活動或技術指導等)時,『若該外籍人士停留期間在30日以內者,不需事先申請工作許可』」,惟若停留期間超過30日但在90日以下者,仍應依規定申請工作許可。

 

財政部擬放寬上市(櫃)公司海外募集資金投資大陸的上限目前,上市(櫃)公司赴中國大陸投資的最高額度(以下簡稱投資大陸限額),係以該公司『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二者中之較高者』的20%計算;當上市(櫃)公司將其在海外以發行公司債或存託憑證等方式募集之資金(以下簡稱國外集資)再投資大陸(以下簡稱國外集資投資大陸)時,其國外集資投資大陸的額度,以該次國外集資總額的20%為限,且應計入該公司投資大陸限額之內。為放寬前述投資大陸的限制,財政部擬修正相關規定,而將上市(櫃)公司國外集資投資大陸的額度「提高至”以該次國外集資總額的『50%』為限”」,且「不需列入該公司投資大陸限額內一併計算」。